导读:本文是由匿名网友投稿,经过翰林上岛二手房发布关于'厦门国际银行的“乾坤挪移大法”坑惨了多少家上市公司?'的内容
6月3日,备受关注的康得新发布了一季报,除了同比下滑了超八成的营业额,和逾3亿元亏损之外,更有争议的就是多位董事高管的免责声明。
对此,力场君(微信公号:基本面力场)表示可以理解,如果换做我是康得新的高管,我也不愿意扛这个雷。但是另一方面,仔细想想也不是味儿,古话说“做一天和尚撞一天钟”,不愿意扛雷,完全可以辞职不干呀;如果一边拿着薪水,一边还不担责,这就有点说不过去了。
这倒是让力场君想起去年底的一个事儿,有朋友问到力场君,说一上市公司财务总监的位置空着,问我有没有兴趣;我问他具体什么情况呢?朋友提到一句:这家公司的财务总监、董秘都刚辞职。好家伙!力场君激灵灵打了个冷颤——这明显是个大坑呀!
再说回到康得新案,很典型,甚至比康美药业还要典型。康得新、康得集团、北京银行三方的龃龉,早已广为人知;去年5月,力场君也发布过《“坑了”康得新122亿,北京银行的“资金归集业务”是个什么鬼?》,和大家做过探讨。
或许是北京银行与康得集团的涉案金额太过巨大,反而使其他牵涉到康得新案中的金融机构,并未被市场充分关注。比如,厦门国际银行。
康得新案中15亿的“窟窿”
2019年7月5日晚间,康得新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披露证监会在此份报告书中,列举了康得新的多项违规行为,其中包括存于厦门国际银行的募集资金被变相挪用。
证监会详细指出,2016年1月22日、11月14日及2017年1月17日,康得新子公司张家港康得新光电材料有限公司与厦门国际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签订了3份《存单质押合同》;2018年9月27日,光电材料又与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订《存单质押合同》。前述存单质押合同均约定,以存单为担保物,为康得集团贷款提供担保。
在去年11月12日下午的临时股东大会上,当时就有股东提问,厦门国际银行的两笔存款(一笔10亿元,一笔5亿元)都是募集资金,本来应该专款专用,现在被大股东违规担保,等于变相挪用了,这笔钱现状如何?
对此,时任康得新董事长邬兴均认为:“当时的担保法律程序上,有股东会决议,但事实上这个股东会可能并不存在。公司认为这个担保违规,甚至是违法的。”
“乾坤挪移大法”玩的溜
在内控严重缺失、被大股东用各种能想象到的金融方式掏空的康得新,出现这种的资金变相挪用,不新鲜;新鲜的是,躲在背后、装作一脸无辜的厦门国际银行。
因为,被厦门国际银行坑惨的上市公司,可不止康得新一家。
例如,康尼机电(维权)在2017年底以34亿元的价格通过并购龙昕科技,试图形成“轨道交通+消费电子”双主业经营格局;但过了没多久,2018年6月康尼机电就披露了关于龙昕科技董事长涉嫌违规担保等事项的相关信息:龙昕科技董事长兼总经理廖良茂,同时也是康尼机电董事、副总裁,在未经龙昕科技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私自以龙昕科技在厦门国际银行的3.045亿元定期存单,为深圳市鑫联科贸易有限公司向厦门国际银行的3亿元贷款提供质押担保。
再如,华仪电气在2019年12月发布公告称,公司及子公司存在违规担保金额9.26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2.75%,逾期的对外担保合计2.14亿元;其中包括浙江伊赛科技有限公司向厦门国际银行申请的9笔共计4.324亿元的贷款,这9笔贷款由华仪电气全资子公司浙江华仪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以在厦门国际银行账户上的结构性存款提供质押担保。
更令人震惊的是,由于浙江伊赛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履行还贷义务,2019年11月29日,厦门国际银行便将华仪科技的4.375亿元存款强行划转,而且强行划转四天之后才通知的华仪电气;更关键的是,此时还有4笔贷款并未担保到期。
力场君(微信公号:基本面力场)特别查了一下“浙江伊赛科技有限公司”,截止到目前并未收到过来自于厦门国际银行的起诉。你品,你仔细品!厦门国际银行这不就是“吃定”了华仪电气了吗?
在上述几个案件中,厦门国际银行所扮演的角色惊人相似:为“高危”贷款对象提供贷款,同时用上市公司存款作为质押物;一旦贷款对象有风吹草动,厦门国际银行立马就将上市公司的存款强制划走。
力场君总觉得,在这几起案件中,厦门国际银行的角色恐怕并不止是“帮凶”这样简单,甚至不排除厦门国际银行是“操盘”人之一。当然,这句纯属猜测、没有证据,与康得新的三季报类似:“无法保证其真实、准确、完整”。
违规担保背后的金融机构应该如何担责?
说几句题外话,上市公司为关联方违规担保,不是个新鲜的话题,在A股也有几十年的存在历史了。尽管从法律的角度,能够认定上市公司或关联方违规,但是实际操作中受损的二级市场投资者却罕有得到合理赔偿的成功案例,大多数上市公司却都会因此崩塌甚至退市。
显然,这不符合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符合经济原则和市场伦理,监管部门当然也看得见。
2019年底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其中在对上市公司违规担保的认定新规引人关注,《纪要》中肯定了上市公司公告及决策程序的必要性,提出上市公司大股东或董事长等关键少数在未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策程序、未公告的情况下,私自以上市公司名义进行的对外担保将不受法律保护。
这是可喜的一步,但是是否能够遏制住北京银行、厦门国际银行这些大型金融机构的“乾坤挪移大法”,还有待观察;毕竟,这些大型金融机构所能够动用到的资源,哪怕是律师团队,都不是一般个体上市公司所能够去PK的,这一点从康得新与北京银行之间的纠缠就能够看出,更何况是中小投资者。
责任编辑:陈悠然 SF104
编辑: 匿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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