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天业虚假陈述案首案判决律师提示最新索赔条件
稿源: 新浪财经-股票 编辑:匿名 时间:2022-09-18 06:48: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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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备受关注的投资者诉济南高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原公司名称:山东天业恒基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简称:ST天业(维权),代码:600807)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传来捷报,济南中院一审判决公司向投资者杨超支付赔偿款12912元。(*ST天业维权入口)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表示,目前我们正在征集ST天业受损投资者索赔。

  回溯案情,2019年10月26日,ST天业发布关于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证监会查明,ST天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关联交易。二、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对外担保。三、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四、未及时披露及未在定期报告中披露重大诉讼和仲裁。五、在定期报告中虚增业绩。

  历史交易显示:2017年12月22日,ST天业股票收盘价为10.01元/股,2018年5月16日复牌后股票连续26个交易日跌停,截止2018年6月21日,收盘价仅2.64元/股,投资者损失惨重。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

  2020年5月19日,ST天业发布关于公司涉及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披露前期有19名当事人以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为由,对公司等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公司赔偿损失合计1,528.07万元并承担案件的诉讼费用。近日,ST天业收到济南中院《民事判决书》((2019)鲁01民初3789号),对杨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作出判决,相关情况如下:公司证券投资者杨超,自2017年11月6日开始买入公司股票,至2018年5月3日尚持有6000股,2018年6月21日卖出5900股,至2018年8月15日尚持有100股。其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法院判令公司赔偿其损失10万元,包括投资差额损失、印花税、佣金和同期银行利息损失;以及因本案导致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用10万元等。

  法院认为:原告杨超所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费用等,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三十条的规定,法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公司赔偿原告实际损失1291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原告负担4022元,公司负担278元。

  上述判决结果将会对公司年度业绩等产生不利影响,具体影响金额以会计师年度审计确认后的结果为准,公司将采取包括但不限于向法院提起上诉等措施保障公司相关利益。

  宋一欣律师、厉健律师表示,根据司法解释,最新索赔条件:在2015年4月2日至2018年5月2日期间买入ST天业股票,并在2018年5月3日后继续持有或卖出该股票的亏损投资者可以索赔。索赔条件以法院生效判决为准。律师费在投资者获赔后再支付。

  投资者索赔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证券开户信息查询单、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股票对账单原件(2015年4月1日至2018年8月底)、详细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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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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